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補,230,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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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裁定指出,聲請人宋國琳因與廖崇傑之間的糾紛請求賠償修復費用而提起訴訟,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聲請費。法院裁定,應由聲請人在收到裁定送達後三天內補繳聲請費,否則將撤銷其聲請並返回其損失。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宋國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崇傑間聲請給付修復費用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叁佰叁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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