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補,242,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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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國高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紅鳳
代 理 人 廖芳萱律師
陳鴻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減少價金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歐元476,100元x新臺幣(下同)41.37(100年7月20日歐元現金賣出匯率)=19,696,257元(476,100元x41.37=19,696,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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