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0,北補,248,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林源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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