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耿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王瑩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3,213 元(計算式:本訴聲明請求金額3,013,871 元-勝訴部分1,360,658 元=1,653,2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
本件反訴部份訴訟標的價額為1,789,3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