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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醫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代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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