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保險小,9,2013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傑永省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三二第二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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