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再簡,12,2012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林睿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一0一年度北再簡字第九號裁定聲請再審,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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