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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李黃明得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9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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