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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燕
訴訟代理人 高振輝
被 告 張元騏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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