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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原 告 張武濱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被 告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10元,該項通知已於101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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