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勞簡,151,2012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驅勢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鵬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吳琪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路○段一八一巷二號二樓之七,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