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張睿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志柏及周志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