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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利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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