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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傌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夫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樺間因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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