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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蕭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秀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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