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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6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葉子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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