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75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振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室
吳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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