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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794號
原 告 丁淑錦
被 告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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