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維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擴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00元,經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99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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