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小,2125,2012121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25號
抗 告 人 張虔綸即台北市私立華廣設計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張泮香 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顏秀芬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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