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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224號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耀明 住同上
李唐宇 住同上
被 告 升通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恭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麗憓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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