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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義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費用應由起訴之人即原告先行繳納,故被告於敗訴前,尚無需負擔訴訟費用,惟聲請人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一張在卷為憑,故其所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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