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24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俊彥
被 告 林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