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小,2327,2012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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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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