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小,2438,2013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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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海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桂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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