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小,2438,2013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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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海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桂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5月1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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