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712號
原 告 亞泰餐具行
法定代理人 陳志樑
訴訟代理人 黃順章
被 告 寬得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鶯
訴訟代理人 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因被告於民國101年12月3日變更其公司登記,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爰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並得具狀聲請命該等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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