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建簡,51,2013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灣摩根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華
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建智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以書狀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何筆項目及金額係依民法承攬契約請求?何筆項目及金額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