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建簡,71,201410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4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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