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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0號
原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陳建華
謝侑純
被 告 百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訴訟代理人 傅信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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