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4483,2013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483號
原 告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寶碩財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介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具狀陳報原證15之四家公司之詳細品名、規格、各類數量及詳細費用之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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