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483號
原 告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寶碩財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介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王耀安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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