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5285,2013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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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伯樂間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00,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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