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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89號
原 告 陳欽榮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被 告 王勝賢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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