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6197,201305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197號
上 訴 人 趙文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三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