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0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幸娥
陳王雪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鈴秋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吳幸娥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
陳王雪娥部份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