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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220號
原 告 萬主縈
被 告 鍾惠萍
訴訟代理人 劉育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於二、(一)第13行「25,000萬元」、「55,000萬元」、第14行「165,000千元」、第16行「32,500萬元」,及於四、(三)2、第2行「32,500萬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25,000元」、「55,000元」、「165,000元」、「32,500元」、「32,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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