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681號
原 告 呂美娟
訴訟代理人 沙洪律師
被 告 陳映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於104年10月14日裁定在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因該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該案刑事判決、本院臺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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