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7906,2013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906號
原 告 聯合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智鵬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林讌珍律師
被 告 振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全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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