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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025號
受 罰 人
即 證 人 陳建良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源慶即明亮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良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陳建良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1年8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及101年12月12日下午2時50分到場應訊,上開通知均合法送達受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受罰人未遵期到庭作證,亦未具狀說明有何不能到庭作證之正當理由,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處罰鍰。
受罰人如經本院再次通知,仍無正當理由又未到庭,本院將依上開規定再處6萬元以下之罰鍰,在此敘明。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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