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8111,201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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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盛豪即偉盛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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