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9388,2013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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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台偉
李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土登伊柔、李存晟、王珮瑄、劉悅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請求部分,上訴人張台偉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上訴人李慧娟部分經核定為20萬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3,150 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5,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東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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