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調,28,2013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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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調字第28號
抗 告 人 謝東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美莉等間請求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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