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保險小,14,201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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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文鑫
陳芳雯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添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代 理 人 蕭俊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

二、本件原告於102年9月23日以書狀聲請准予裁定將本件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主張依兩造簽立之保險契約,就管轄法院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主張依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本件保險金,依上開約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惟被告已於10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並提出答辯書狀予以援用,且被告並未抗辯本院無管轄權,則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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