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保險簡,14,2013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4號
原 告 楊門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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