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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7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谷機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4,7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需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附表: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為美金1 萬元,依其起訴日(聲請支付命令日)民國102 年4 月29日將美金1 萬元兌換回新臺幣之匯率29.47 (依臺灣銀行當日美金即期買入匯率,因標的金額非必以美金現金方式給付)計算,折合新
臺幣294,700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294,700 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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