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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李麗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
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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