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勞小,66,2013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66號
原 告 張惠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