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勞小,83,201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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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小字第83號
原 告 趙和靄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宏
被 告 亦帆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苑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亦帆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已經繳納,則請毋須重複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如認有答辯必要,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庭,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一、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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