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勞簡,109,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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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千人多媒體館
法定代理人 李心如
被 告 鄭亦婷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亦婷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叁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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